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格式原则上为“常州市XX区XX(教育或英语等)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
为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指导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校的场地办学。
本文原标题:《【聚焦】重磅!常州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另附常州183家获得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餐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有明确的办学宗旨、目标、内容、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超前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单体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10万元。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名称格式为“常州市XX区XX(教育或英语等)培训中心”。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内容的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培训活动。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验收(备案)。办学场所的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坚持立德树人,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须存入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相关工作人员应提供健康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根据《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精神,审批机关可以许可学科类培训,办学内容描述为“学科名+培训”“学科名+辅导”“学科名+补习”等,举办者申办时需提供相应的师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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