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文霍邱县城管局行政征收依据(2022年)

3、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纲、费[2006]240号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8号 现发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由省、自治区人民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

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监察与行政审批服务股主办、市容执法大队、市政处协办)

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8号 现发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