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于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修理、洗车、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的通告
一、禁止占用主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修理、洗车、堆放物料、摆摊设点、设置广告、出售车辆等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
为了扎实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池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妨碍执行公务的,不听从教育和劝阻的,二、对违反本通告,拒不服从管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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