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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多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涉及市场准入、虚假宣传、行业标准化、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方面,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某置业公司开发某小区项目,2018年4月,其售楼部开始工作,安装了沙盘模型,招聘置业顾问。该公司宣传的小区8#楼、10#楼沙盘模型为“两个出入门、两个安全通道、一梯两户户型”,而交付的现房为“一个出入门、一个安全通道、两梯四户户型”。根据业主投诉举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宣传内容进行立案查处。截至案件查处时,某置业公司已销售143户,违法经营额为10522万余元。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某置业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法应受行政处罚。本案中,某置业公司置业顾问依据沙盘展示,对购房者宣传某小区楼盘结构、建筑规划设计、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等内容,但其交付的现房与沙盘宣传不一样,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居方能乐业,良好居住条件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房地产预售制度下,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价格优惠等是违法违规行为的易发环节。房地产开发商使用的沙盘模型,具有展示楼盘建筑物的位置、朝向、楼层、面积、布局、设计等功能,是楼盘的微缩实体,其功能主要是帮助开发商更加直观介绍商品房的优势,增加交易的成功率。房地产开发商以沙盘公开展示楼盘,实质是一种营销手段,依法应当真实宣传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不得作虚假宣传。本案中,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房地产开发商有意通过沙盘展示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了房地产市场的宣传乱象,促进了房地产商诚信经营、依法营销,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11月8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矿业公司颁发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凭有效采矿许可证经营);轻质碳酸钙、塑料母粒、脱硫剂石灰石粉、氧化钙生产、销售;土石方工程;奇石、石雕工艺品、盆景销售;园林绿化;煤炭批发;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贵金属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2月3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注销了某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2020年12月28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矿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某矿业公司不服该责令改正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154号)规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工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9 年本)》的通知,在案涉注销采矿许可证行为作出时,采矿许可已为后置审批事项。某矿业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符合上述规定,亦能反映采矿许可经营为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对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并未对相对人规定了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强制性义务,故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

2015年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与涉企经营许可的有效衔接。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另行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若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经批准的项目许可被有权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后,企业登记机关亦无权强制责令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企业登记增设额外义务,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案的裁判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改革精神,分类规范工商登记的流程设计,简化高效为企业办理注册和变更登记服务,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依据。

2022年5月13日,某区财政局作出《关于对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认定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参加“某区部分校园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竞争性磋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决定对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记录不良行为10分,并公开披露。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对上述决定存在异议,向某区财政局提出复核申请,该局作出《关于对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不良行为记录的复核决定书》,维持前述决定。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因认为《处理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规定,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某区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根据《某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转让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实践中,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也多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及评审指标,故上述《处理决定》内容将直接影响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的信用评定,致其参与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受到限制,显然会对其权益产生影响。一审法院以某厨房设备制造公司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该意见第八条对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并直接提出要“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将公共资源交易中不良记录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其接受司法监督,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准确认定不良记录行为,才能更好保障市场主体自身权益,亦能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进行记录、披露行为的法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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